【解析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。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教师有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题目中,孙老师旷工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损失,属于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,可以给予孙老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。故选A。
此外,学校不是行政主体,没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。 《教师资格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:(一)弄虚作假、骗取教师资格的;(二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被撤销教师资格的,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,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。”由此可知,取消教师资格证是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,学校没有这个权利。综上所述,学校没有权利实施BCD三选项中的行为,只能选A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