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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解析
【解析】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的,无法律责任:(一)地震、雷击、台风、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; (二)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造成的;(三)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; (四)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 (五)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 (六)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。”由此可知,虽然事件发生在校内,但是老师对小强进行了安慰,而且小强在课间自伤,属于第四种情况,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。故选C。
小学综合素质.选择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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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做
11.五年级学生小强因被父母责骂,心情低落,老师发现后对其进行了安慰,但小强在课间还是自伤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( )。
《
2016上半年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真题》
A:学生是在学校受伤的,学校应当承担责任
B: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义务,应当承担责任
C:学生行为属于自伤行为,学校不应承担责任
D:学生受伤发生在课间,学校不应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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